快速支付系统的补充章则及条款
快速支付系统的补充章则及条款
1. |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 |
1.1 |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快速支付系统由结算公司提供及运作。因此,银行服务受结算公司不时就快速支付系统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本补充章则及条款(「本部份」)规管本行为阁下提供银行服务及阁下使用银行服务。银行服务构成本行提供的整体银行服务的一部份。本部份补充本行现有的账户章则第二部分第IX节「电子银行服务」(「现有条款」),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凡与银行服务相关并与本部份条文无不一致的现有条款将继续适用于银行服务。就银行服务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部份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部份的条文为准。 |
1.2 | 当阁下要求本行代阁下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中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代阁下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阁下即被视为已接受本部份条文并受其约束。除非阁下接受本部份的条文,阁下不应要求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亦不应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 |
1.3 | 在本部份,下列的词语具以下定义: 「帐户绑定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而非帐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银行服务」 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预设帐户」 指阁下于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帐户,并设置该帐户为预设帐户,以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指明或许可的范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关联的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 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账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帐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者」 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 指结算公司接纳用作帐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包括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香港身份证号码,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二维码服务」 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账服务。 「监管规定」 指结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阁下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阁下」及「阁下的」 指本行提供银行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 指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
2. | 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条款 |
2.1 |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阁下须接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银行服务。 |
2.2 | 本行可提供银行服务,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及受指定数额规限)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
2.3 |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指示。 |
2.4 |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账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及结算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处理、结算及交收。 |
2.5 |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限制、限定、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
3. | 帐户绑定服务-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
3.1 | 阁下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帐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账。本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 |
3.2 |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
3.3 | 倘阁下在任何时间为多个帐户(不论该等帐户于本行或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阁下必须将其中一个帐户设置为预设帐户。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设置或更改预设帐户,阁下即同意并授权本行代阁下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帐户。 |
4. |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关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帐户号码或客户识别号码或代码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为免生疑问,识别代号并非为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设,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后,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如有任何更改,或终止识别代号,皆不会影响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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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阁下的责任 |
5.1 | 识别代号及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阁下只可为自己的帐户登记阁下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帐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及每个提供予本行登记使用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或帐户,即确认阁下为相关识别代号或帐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
5.2 | 识别代号 任何阁下用作登记帐户绑定服务的识别代号必须符合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要求。例如,结算公司可要求登记作识别代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香港身份证号码必须与阁下于相关时间在本行纪录上登记的联络资料相同。阁下明白并同意,本行、其他参与者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有权及可酌情毋须通知及阁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据可用资料属不正确或非最新的识别代号的登记。 |
5.3 | 正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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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适时更新 阁下有完全责任向本行适时发出指示及提供资料变动或更新,以更改阁下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阁下的预设帐户,或终止任何识别代号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承认,为确保有效地执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相关纪录而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备存阁下最新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所有相关纪录至为重要。 |
5.5 | 更改预设帐户 倘阁下或相关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预设帐户的帐户(包括该帐户被暂停或终止),结算公司的系统会自动按帐户绑定服务下与相同识别代号相联的最新登记纪录指派预设帐户。阁下如欲设置另一帐户作为预设帐户,阁下须透过维持该帐户的参与者更改登记。 |
5.6 | 阁下受交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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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负责任地使用银行服务 阁下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银行服务,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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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有关付款及资金转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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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阁下须就授权人士负责 当阁下授权其他人士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阁下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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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
6.1 | 本行会按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处理及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提交阁下的指示及要求。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法处理及执行阁下的指示及要求。本行无法控制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或其执行阁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时间。当本行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收到涉及阁下任何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或其他有关快速支付系统事项的状况更新通知,本行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时间通知阁下。 |
6.2 | 在不减低上文第6.1 条或现有条款的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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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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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
7.1 | 为了使用银行服务,阁下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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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阁下同意(及如适用,阁下代表阁下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银行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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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阁下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用。 |
7.4 | 倘客户资料包括阁下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任何于上述第7.1(b)条或第7.1(c)条指明的人士),阁下确认阁下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
8. | 二维码服务 |
8.1 | 本第八条,连同现有条款及适用于阁下透过其使用二维码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式(「二维码应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二维码服务的使用。 |
8.2 | 使用二维码服务及阁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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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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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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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如此中文本与英文本在文义上有歧异者,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