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账户服务


重要通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银行会继续提供该计划相关之账户服务给已获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之客户,有关详情及常见问题,请参阅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按此)。

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计划适用於下列人士:
  • 外国国民(阿富汗丶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1.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2.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於港币1000万元净资产;
  3.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後的六个月内,把不少於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後的六个月内作出);
  4. 香港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包括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规定;以及
  5.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丶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於港币1000万元投资於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1.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丶外汇基金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丶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丶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证—由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於12个月。
  4. 後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发行。
  5.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即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定的基金)。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

指由入境事务处的网页发布和更新的集体投资计划,以下列举是名单上的一些例子

  • 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中包括:
    • 盈富基金 (2800.HK)
    • 价值中国ETF (3046.HK)
    • 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 (2828.HK)
    • 恒生指数上市基金(2833.HK)
  • 非上市基金

详细名单请致电计划热线查询


投资管理的规定

  •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的账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
  • 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丶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港币1000万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於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於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
  • 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计划的规范。
  • 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计算不包括一切交易费丶佣金丶和印花税)
  • 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 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受养人来港

  •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 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丶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申请程序及服务项目

  • 创兴银行提供免费初步谘询
  • 客户需自行委聘投资移民顾问公司及执业会计师:
    • 签订合约及缴付费用,办理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
    • 委聘执业会计师拟备资产证明报告
    • 递交所需公证书及资产证明文件给香港入境处
    • 约4星期内可取得入境处的档案参考编号
    • 约6-9个月後可获入境处签发「原则上批准」及3个月的入境签证
  • 取得「原则上批准」後,申请人需:
    • 於创兴银行开立「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账户」及签订客户合约
    • 透过上述投资账户投资港币1000万元(或以上)於指定金融资产
    • 创兴银行负责制作投资期初报告,并连同客户合约递交香港入境处
    • 获入境处签发的「正式批准」,并获为期24个月的入境签证
  • 於7年投资期内,创兴银行将会:
    • 提供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
    • 提醒投资者於卖出资产後14个公历日内再投资(不少於变卖市值)
    • 每年向入境处递交投资组合周年报告及年度交易详情
  •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於香港不少於7年後,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订明的其他有关规定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逗留条件及香港居留权

  • 投资者获「原则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
  • 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後,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
  • 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
  •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後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 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或延期逗留的入境处费用为港币160元。

其他事项

  • 投资者可在港受雇丶担任职位丶自雇工作丶开办业务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 部份投资者即使按本计划在香港投资於获许投资资产达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连续通常居於香港的规定,例如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居於香港的规定。鉴於他们已在香港投资於获许投资资产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们可在7年期满後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申请如获批准,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
  • 详情请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常见问题

  1. 提出申请前两年拥有不少於港币1000万元净资产的要求,需提供甚麽文件? 
    银行存款/投资账户证明丶房地产评估报告丶公司财务报告等,详细情况需与投资移民顾问公司或香港执业会计师查询。
  2. 可以提取指定账户内的资产吗?
    不可以,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息除外。
  3. 可以把指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押记丶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吗? 
    不可以。
  4. 可以转换金融中介机构吗?
    申请人可随时转往另一家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立指定账户,条件是旧账户的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须全数转往新账户(由指定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或利息除外)。如有任何上述转聘金融中介机构的变动,申请人必须在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入境处处长。

重要事项及免责声明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保留权利随时取消或更改服务及优惠(如有)之内容和条款及细则而无须事前通知,如有任何争议,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阁下若开立账户,必须按计划规则与本行签订合约,并遵守合约内之条款。
  • 以上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资料来自本行合理地相信为可靠的来源,但本行不会为该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及不会为任何人因依赖该资料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时公布该计划的要求之改变会影响本网页上资料的准确性,详情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网址为http://www.immd.gov.hk/
  • 资讯之提供并不构成为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之推介丶邀约或游说。投资涉及风险。投资乃阁下的个人决定,除非阁下已完全明白及向阁下销售的中介人已向阁下解释有关计划如何适合阁下的财务状况丶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否则阁下不应参加有关计划。过去表现不能作将来回报的指标。投资者欲知进一步详情及所涉及之风险,应参考有关个别产品之解释说明书或销售文件。投资者须留意投资产品价格或会因市场波动或产品的内在风险而升跌。投资产品之买卖可能导致亏损或产生盈利。

计划热线

香港:(852) 3768 7610
国内免费专线:4008 428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