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于2001年联同4间本地金融机构成立「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透过完善的分行网络及专业人才,配合客户不同的保险需要,提供全面的人寿保险产品及服务。
重要声明
1.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创兴银行」)为香港人寿有限公司 (「香港人寿」)委任的保险代理商,并已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 ||
2. | 创兴银行的角色仅限作为香港人寿在香港区域分销保险产品的代理,而创兴银行对有关该等由香港人寿作为主事/委托人所提供的保险产品之任何事项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 ||
3. | 本网页的资料并非保险合约亦不构成其任何部份,仅只供参考之用。所有保险产品合约的详情、细节及条款将载列于香港人寿分别发出之保单条款、细则及不保事项。 | ||
4. | 本网页的资料并不构成买卖任何保险产品的要约、邀请、建议、陈述、保证、意见或招揽。 | ||
5. | 保险产品由香港人寿发行,所有投保申请将以香港人寿的核保及接纳为准。创兴银行对有关保险产品提供的任何事项及与创兴银行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信息概不负责。 | ||
6. | 香港人寿于香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已获保监局授权及受其监管。 | ||
7. | 此网页内所提及的保险产品是香港人寿而非创兴银行的产品。对于创兴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保险产品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创兴银行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保险产品的其他(例如合约或核保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香港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 *资料来源: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网页https://www.fdrc.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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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中文释文仅供参考,若果和英文版有任何歧异之处及就该程度而言,概以英文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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